|
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, 2024 9:41:04 GMT
买和使用的产品不符合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要求时,禁止与品牌或产品签订合同; 可以解释为,只有商标禁止程序才需要单独的行政程序,因为第三节明确提到确定“……通过行政程序,仍然可以证明政府先前获得和使用的产品不符合要求”。充分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需的要求”。 但从实质上看,“品牌选择” 无非是对他人的隐性禁止,间接、横向手段的禁止与直接、即时的禁止程序不同,没有解释意义。程序。如果我们做出这样的解释(我们不同意),我们就会把虚伪和掩饰作为管理工具,违背行政道德原则。 因此,封印和选择品牌的管理程序都必须严格。这样的行政程序是没有必要的;明显地; 对每个新的投标都进行官僚重复,并在随后的投标程序中提及就足够了。 这样,新招标法结束了管理的黑暗时期,开启了有效的公共管理时期,并可以出于实质原因(即对象的生命。 周期)选择/限制品牌。 经过验证的第 8,666/93 号法律已经授权在公共管理标准化或技术合理性的情况下选择品牌。然而,它规定了相似性的使用作为规则,使得品牌的选择受到更多限制。 因此,第 8,666/93s 号死亡法第 7 条规定: “§5 o禁止以不相似或具有专有品牌、特性和规格的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投标,除非技术上合理,或者甚至在合同管理制度下提供此类材料和服务时除外,在通话通知中预见并详细说明”。 该法第 8,666/93 号第 15 条规定: “第 15 条。只要有可能,采购必须: (……) §7 o. 购买 手机号码数据 时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 I——所购商品的完整规格,不标明品牌;” 在这种立法枯燥的环境下,TCU公布了上述第270号判例。 恕我直言,我们请求允许提出假设性措辞,在 TCU 就 NLLC 的品牌主题进行辩论后,这些措辞应该会成功: “在与采购(包括软件)相关的投。 标中,只要严格满足标准化要求、出于严格技术原因而选择/禁止并且有事先正当理由,就可以标明品牌。” (我们添加的粗体和下划线部分在 TCU 先例 270 的原始措辞中不存在)。普通法院有权审理 CLT 雇员针对公共当局提出的要求行政部分的诉讼。这是一篇引起广泛反响的论文,在本周五 (30/6) 结束的虚拟审判中获得了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多数票。 卡洛斯·莫拉/SCO/STF 路易斯·罗伯托·巴罗佐部长,STF 案件报告员Carlos Moura/SCO/STF 争议源于圣保罗大学医学院医院诊所员工提起的诉讼,这些员工是在 CLT 制度下受雇的。他们要求将服务年限的额外付款计算到全额工资中。 该判决承认了员工的权利。圣保罗法院维持了这一裁决。对于法官来说,提交人虽然隶属于CLT,但相当于国家公务员。因此,它们与行政法的法律制度联系在一起,行政法规定了普通法官的权限。
|
|